如何請求辦理「結婚書面公證」(不舉行儀式)手續說明
請依以下流程辦理
流程1
兩位結婚人,找好可以在週一到週五的上班日一起到本公證處請求公證的兩位證人(證人必須年滿20歲,父母、師長、親友都可以當證人),
並備齊下列文件和費用:
1) 結婚人雙方及兩位證人的國民身分證正本。另外準備這四張身分證的影本一份預備讓公證處留存(最好四張身分證影印在一起,不要剪開)。
2) 以上各位的印章(沒有印章也沒關係,可僅簽名)。
3) 公證費一千元。
4) 公證請求書一份(可以先到「司法院書狀範例」下載填寫,也可以等提出請求時再當場在本處櫃台購買填寫,每份新台幣2元)。
※5) 如果結婚人未滿20歲,法定代理人(父母)也要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沒有印章也沒關係,可僅簽名),一起到場表示同意(身分證也要影印一份讓公證處留存)。
※6) 如果結婚人一方是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要帶護照正本(另影印一份給公證處留存)及單身證明文件正本一份。
單身證明以發證機關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且必須以中文或英文作成。單身證明文件如在國外取得,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再經我國外交部複驗;單身證明文件如由外國駐台使領館或授權機構出具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韓方配偶的單身證明在韓國辦理方式可至 (駐韓台北代表部詢問 )
|
↓
流程2
在星期一到星期五(不含例假日)上午八點半到下午五點(午休時間也可辦理,但輪值加班人員較少,等候時間會較久),兩位結婚人和兩位證人(如果結婚人未滿20歲,也要偕同法定代理人)一起攜帶以上各項證件和費用,親自到本處(位於新店的台北地院新店辦公大樓,地址:台北縣新店市中興路一段248號)三樓,向本公證處1號櫃臺提出公證請求,當場掛號分案給公證人辦理。
※備註:只要證件齊全,公證當天就可以完成,且結婚人戶籍設籍何地,本處也沒有限制。但是因為公證完成後,結婚人還要一起到其中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去辦結婚登記,完成登記時結婚才生效,所以為了使結婚人精心挑選的公證日就是結婚日,請結婚人一定要預留公證當天足夠的時間去辦理戶籍登記。
|
↓
流程3
掛號分案以後,結婚人和證人(及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起到承辦公證人辦公室。經公證人確認身分、詢問兩位結婚人結婚真意等程序後,公證人會當場開繳費通知書並制作結婚書面公證書,請以上各位到場人在公證書上簽名。
※備註:因為依民法規定結婚未經戶政機關登記不生效力,所以公證書上會依公證法施行細則規定,記明「雙方未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前其結婚仍不生效力,即戶籍登記日始為結婚生效日」等字句。
|
↓
流程4
↓
流程5
繳費完成,結婚人持繳費收據回到公證人辦公室領取結婚書面公證書三份,公證完成了!
|
↓
公證手續完成後的重要後續動作
公證完成了,但是這時結婚還沒生效,當天還要攜帶下列各文件,去其中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請注意掌握戶政收件時間)辦理結婚登記,結婚才會當天生效喔!(結婚人雙方要一起去,但是證人不必去):
1. 公證書一份(公證書就是「結婚書約」)
2. 雙方的國民身分證正本 ( 先生或太太韓國護照 )
3. 雙方的戶口名簿正本 ( 韓國的先生或太太的全戶的戶籍謄本, 並將戶籍地址跟韓方配偶名字翻譯成中文給辦事人員 )
4. 雙方一年內正面半身彩色照片(國民身分證規格)各一張 ( 台灣這一方準備就好,因為要變更配偶欄更新身份證用 )
5. 雙方印章(可以簽名代替)
※ 備註:關於辦理戶籍登記,其他詳情請參考內政部網站「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
戶籍結婚登記也完成了,恭喜你們,正式成為夫妻了!
如果需要結婚證書,可以向戶政事務所付費申請發給「結婚證明書」
(中英文版都有)。
同時舉行儀式流程( 請點選 )
轉載自台灣地方法院網頁
留言列表